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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大纲《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3-07-21   作者:裕德

    201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由于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并且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等原因,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另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