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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保证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5-06-15   作者:

  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保证的格式

  (1)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②被保证人的名称

  ③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未承兑)或承兑人(已承兑)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住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的效力

  (1)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