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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试大纲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5-05-08   作者: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10)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下列人员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含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驻华使领馆、联合国及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凭证。较为常见的发票有:(1)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适用范围。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主要采取方式有:(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4)简易申报。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九种:(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核定征收:(6)代扣代缴;(7)代收代缴;(8)委托代征税款;(9)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七、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八、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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