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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5章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5-05-20   作者:

  下面是上海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本文是第五章考试要求及所有考点,供广大会计考生参考学习使用。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四)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掌握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熟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八)熟悉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和特别纳税调整

  (九)了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三、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人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包括: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人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三)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知。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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